作者宋方青厦门大学法学教授,司法部厦门大学现代公法律服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执行主任
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年,随着全面依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建设人民满意的公法律服体系,成为家高度重视的工作。2018 年司法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公法律服台建设的指导意见;2019年 3 月,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公法律服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加快推进公法律服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但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公法律服的需求,构建特色的公法律服体系,值得思考。换句话说,准确地把握我公法律服的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乃当之急。
公法律服的实践在我早已有之,但对公法律服概念的界定则比较滞后。比较完整表述公法律服概念的是 2014 年 1 月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法律服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公法律服,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是公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层面提出公法律服的概念,并作出具体规范要求的则始于的十八届四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的十八届五全会以及十九大十九届二三全会,又就促进基本公法律服均等化等作出了重要决策部署。
在我,公法律服是政府公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的基础性服性和保障性的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公性法律性服性是其基本特征。提供公法律服是现代家合法性的证明,政府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承担着提供公服包括公法律服的主要职责。提供公法律服是一项家义,家是公法律服的责任主体,其通过行使公权力,提供公配给维护和促进公利益。因此,政府统筹和管理的法律服必然具有公性。公法律服的法律性源于公法律服提供的是法律服,处理的是相关的法律问题,满足的是相关的法律需求。我全面推进依法治更是强化了公法律服的法律性特质。公法律服提供的是专业性的法律服,其既有无偿或公益性的法律服,也有面向社会公众有偿性的法律服,服性当为公法律服的基本特性。
人民性公性现代性是我公法律服的核心要义。以人民为心体现公正义。它需要家和政府通过制度设置和品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精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的需求;促进基本公法律服普惠化均等化。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服的需求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为人民群众提供的法律服必须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高度统一,应让人民群众在接受法律服的过程充分感受到公正义。因此,我公法律服体系的建设需要以现代性作为指向,适应现代化的要求,以推动公法律服事业的创新发展。
编辑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