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等。这一规定体现了一项重要的行政诉讼,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等原则的内容有
首先,在行政管理过程,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其地位明显优越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诉讼,这种情况发生了转变,行政机关与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一样都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机关不再是管理者,不能再像在行政程序那样指挥命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违法,不能直接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措施,只能要求人民法处理。
其次,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等。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样都是行政诉讼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没有法外特权,享有同等的机会阐述意见和辨明是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起诉权,行政机关不但没有这项权利。也没有反诉权,相反却受到很多限制,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证人调查取证等,这些限制正是为了衡双方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科学地反映了行政诉讼的特殊要求。
再次,人民法应当保障当事人等地享有参与行政诉讼的机会,防止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施加压力,同时也应当防止原告滥诉,无理纠缠。
最后,人民法作出裁判时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等,不能因人而异。对此,人民法组织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行政机关虽然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但是在遵守宪法和法律上与一般的公民没有也不应当有任何区别,行政机关没有从事违法行为的特权。